交通管理局:校车驾驶人建立退出机制

2012-10-10 09:36:19 字体放大:  

交通管理局:校车驾驶人建立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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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公安交通管理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校车许可条件审查,发放校车标牌和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业务程序和要求。124号令和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职责和事项,规范了校车标牌核发条件和程序。同时,严格校车登记检验和报废制度。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校车标牌有效期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一致,均为半年。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流向社会、继续上路行驶。

加强校车使用的日常监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局要每月清理校车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督促及时接受处理,同时要每月向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校车标牌发放情况和校车交通违法、事故等情况。

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和管理制度。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办理许可的手续和程序,建立了校车驾驶人每年审验、联合监管以及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