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在简化办事流程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从进一步简化岗位设置、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出发,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对机动车登记的办事流程作了调整,力争使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办结相关业务。一是缩短办理牌证的时限。随着公安部与海关总署进口车数据网上交换系统、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产车公告网上通报系统、机动车登记系统统一版软件等技术手段不断完善,以及车管所工作岗位的优化调整,在更短时间内办结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条件已经具备。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减少群众的等候时间。对采访群众按照编码规则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号牌号码的,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号牌的,号牌制作完成后可以通过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机动车所有人。二是简化业务岗位,调整岗位职责。将机动车登记工作岗位由5个(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嫌疑车辆调查岗)调整为3个(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取消“业务领导岗”,其发挥的监督制约作用主要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进口车核查系统、国产车合格证核查系统等技术手段解决;取消“牌证管理岗”,将其职责并入登记审核岗,其中大部分工作(如制作证件)职责可以交由聘用人员承担;取消“嫌疑车辆调查岗”,将其职能分别交登记审核岗和查验岗承担。三是调整业务流程,减少工作环节。取消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上必须有号牌的强制性规定,将机动车照相由核发机动车号牌后调整到查验环节,登记审核岗审核相关证明、凭证后直接制发牌证,避免群众在领取号牌、照相、领取行驶证等环节多次往返。调整前办理注册登记的环节为8个,群众需往返业务大厅内外3次;调整后登记环节减少为3个,只需一趟即可办成。四是在业务流程设计中体现“一窗式”服务。整合内部管理资源,实现资料内部传递,实现“一窗式”服务,使群众在一个窗口内可以办结所有业务。流程调整后,在正常情况下,群众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在 2个小时内即可办完全部业务,有的地方在1小时内就能办结。
四、问:在取消审批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在保障监督制约的基础上,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简化了机动车登记的审批手续,减少群众往返车辆管理所的次数。一是取消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前审批程序。原来,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事先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批准后进行变更,变更后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共有3个环节,需要往返车辆管理所2次。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办理程序上,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督,规定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不需进行事前审批,群众变更完后直接到车管所交验机动车并办理变更登记,只来车辆管理所1趟即可办结。这样比较切合实际,方便群众,减少群众的往返次数,同时进行事后把关,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唯一性确认也可以得到保障。二是取消进口车审批程序。考虑到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特别是机动车登记系统统一版的应用,可以有效实现监督制约作用。对不属于核查系统内的进口车,取消了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进口车注册登记和转出、转入的审批制度,规定所有进口车由地市或直辖市车辆管理所直接办理,避免群众在地市车辆管理所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间来回往返。三是取消了停、复驶审批业务。原来设立的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取消了机动车停驶、复驶审批业务,群众如需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避免了在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之间多次往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