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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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及编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从业资格考试,并向考试合格者颁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条、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24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8条。
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5条、第6条、第8条、第52条;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可直接向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书面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O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6、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押运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6O周岁;
2、2018威廉希尔决赛赔率 以上学历;
3、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3、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4、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5、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6、近期红底、免冠彩照(2寸、1寸各一张)及彩照的电子文档。
(二)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3、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4、近期红底、免冠彩照(2寸、1寸各一张)及彩照的电子文档。
七、申请表格
可从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网站(www.ygc.xm.gov.cn)下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对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予以受理,并当场审查完毕。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安排其参加符合申请类别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考试结束1O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三)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考试合格的申请人颁发《从业资格证》。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十一、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于当日作出予以受理的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加盖“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公章及“厦门市交通委员会证件管理专用章”的证件名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六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
未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装卸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装卸管理工作。
未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押运人员,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押运工作。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按规定收取考试费用,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核定。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未实行年审或年检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换证手续。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1:30 下午15:00-17:30(夏秋)
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00(冬春)
(二)受理机构:
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联系电话/传真:5679127/5679125
(三)受理地址:
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厦门市同益路50号 海明大厦
邮编:361012
(四)监督机构: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监察室 投诉电话:5191047
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政工科 投诉电话:5673878
(五)公示网站: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网站
(www.ygc.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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