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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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规范机动车收费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精神,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实施管理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统一规范为:机动车号牌工本费、证书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交通违法公告费、安全教育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交通事故拯救车作业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除此之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原规定收取的驾驶员年审费;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实习车标志牌费;汽车场地计时租用练习费;事故车辆保管费;车辆宣传费;学习驾驶证、教练员证、车辆移动证、公路检查证工本费;各类机动车异动、改型、改造费;城市道路违章拖吊车作业费,同时取消。
农机管理部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驾驶许可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文下达。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政策由省物价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凡《通知》中已经明确的收费标准,特别是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所在地物价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变更《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发放的收费票据(定额票据)进行清理收缴和监管。同时要加强宣传工作,保证国家收费政策的贯彻实施。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6]321号、皖价行费字[1996]428号、皖价行费字[1997]288号、皖价行费字[1997]438号、皖价行费字[1998]5号、皖价行费字[1999]68号、皖价行费字[2000]128号、皖价行费字[2000]300号、皖价费[2002]107号、皖价费[2003]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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