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012-07-30 11:18:36 字体放大:  

第四十七条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转入的业务流程、录入事项、签注内容、格式、方法以及存档资料,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办理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上可以不用加盖单位公章,在盖章处注明“经办人:”并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车辆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档案转出地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严格审核转出和转入的机动车档案,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禁止转出和转入。

机动车档案转出时,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转出信息库,并及时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机动车转入时,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查阅机动车转出信息库。对转入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应当直接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查询,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及时回复。

第五十条 转入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地方性尾气排放标准,需要退回原住所地的,原住所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符合规定的,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还抵押人。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一)居中签注“抵押登记”。

(二)录入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并签注“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和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三)录入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并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的全称和号码。

(四)录入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五)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抵押登记的日期,并签注“抵押登记日期:”和抵押登记的具体日期。

第五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第五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抵押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抵押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抵押人。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一)居中签注“注销抵押”。

(二)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注销抵押日期,并签注“注销抵押日期:”和注销抵押的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