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012-07-30 11:18:36 字体放大:  

第三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还应当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一) 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 录入变更后的姓名,并签注“姓名:”和变更后的姓名;录入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并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变更后的身份证明的全称和号码。

(三)属于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录入改变后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并签注“机动车登记编号:”和改变后的机动车登记编号。

(四)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还应当录入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并签注“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具体名称。

(五)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 “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第三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三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复印件。

(五)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六)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还应当收存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

第三十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转入的业务流程、录入事项、签注内容、格式、方法以及存档资料,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录入变更后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 、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或者联系方式。《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填写错误或者辨认不清的,应当及时与机动车所有人联系。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四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来历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确认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凿改嫌疑;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