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012-07-30 11:18:36 字体放大: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三)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整理资料,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录入变更后的住所地址,并签注“住所地址:”和变更后的住所地址。

(三)录入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并签注“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具体名称。

(四)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 “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五)行驶证原件。

第三十一条 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转入的业务流程和具体办理事项以及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事项,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办理,不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对于机动车转出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应当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尚未办理转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一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办理转入。

第三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入摘要信息栏的相应栏目内签注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机动车登记机关名称、转入日期、机动车登记编号。

第三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五)机动车标准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