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012-07-30 11:18:36 字体放大: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录入变更后的车身颜色、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编号或者机动车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签注“车身颜色:”和变更后的车身颜色;签注“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变更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签注“发动机号码:”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签注“出厂日期:”和变更后的出厂日期。

(三)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后的注册登记日期,并签注 “注册登记日期:”和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的具体日期。

(四)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更换后的整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四)原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复印件。

(五)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六)车身颜色改变的,还应当收存更换整车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录入变更后的使用性质,并签注“使用性质:”和变更后的使用性质。

(三)属于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录入改变后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并签注“机动车登记编号:”和改变后的机动车登记编号。

(四)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 “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