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后: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改变车身颜色的,录入变更后的车身颜色,并签注“车身颜色:”和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录入变更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变更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名称和编号,并签注“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变更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四)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 “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属于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收存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
(四)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收存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和更换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更换发动机的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发动机号码;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 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一)居中签注“变更登记”。
(二)录入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变更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名称和来历凭证编号,并签注“发动机号码:”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 “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更换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