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人/单位: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录入“个人”;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录入“单位”。
(六)车辆类型、使用性质:按照《机动车类型分类表》、《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表》录入,对于乘坐人数可变的载客汽车,按照乘坐人数的上限确定的车辆类型录入。
(七)国产/进口:国产机动车录入“国产”;进口机动车录入 “海关进口”、“海关监管”、“海关罚没”、“公安罚没”或者“工商罚没”。
(八)制造厂名称、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和《进口机动车型号签注规则》录入。
(九)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录入,但不包括起止符号;无发动机号码的,录入“无”。
(十)车身颜色:按照白、灰、黄、粉、红、紫、绿、蓝、棕、黑归类录入;多颜色车辆,只录入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颜色为上下结构的,从上向下录入,颜色为前后结构的,从前向后录入,颜色与颜色之间加“/”;车身颜色中有装饰线、装饰条的,不按照多颜色车辆录入。
(十一)出厂日期: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随车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没有记载的,按照确认机动车时核定的日期录入。
(十二)获得方式:根据获得方式录入“购买”、“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境外自带”等。
(十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名称、编号:按照相应凭证、证明录入;其中,调解、裁定、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录入《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的名称、编号;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录入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的名称、编号;调拨的机动车,录入调拨证明的名称、编号。
(十四)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起止日期、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凭证的号码:按照保险凭证录入。
(十五)注册登记日期: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日期录入;没收的走私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年份录入年,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月、日录入月、日。
(十六)机动车的技术数据:
1、发动机型号、排量/功率、外廓尺寸、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总质量、整备质量: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按照核定或者测量的数值录入;机动车应当录入功率(挂车除外),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轿车、摩托车还应当录入排量;半挂牵引车不录入总质量;功率的单位为千瓦(kw),排量的单位为毫升(ml),外廓尺寸、轴距、轮距的单位为毫米(mm),轴数、轮胎数的单位为个,总质量、整备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
2、燃料种类:按照机动车实际使用燃料分别录入“汽油”、“柴油”、“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电”、“太阳能”等;使用两种(含)以上燃料的车辆,分别录入每种燃料种类,燃料种类之间加“/”。
3、 转向形式:方向盘式机动车录入 “方向盘”;方向把式机动车录入“方向把”;挂车不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