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012-07-30 11:18:36 字体放大:  

(三)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制作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八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一)居中签注“登记事项更正”。

(二)录入更正后的内容,签注更正的项目名称、“更正为:”和更正后的内容。

(三)属于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录入改变后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并签注“机动车登记编号:”和改变后的机动车登记编号。

(四)按照办理更正的日期录入更正日期,签注“更正日期:”和办理更正的具体日期。

第八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将《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变更:

(一)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有关事项、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单》;将《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和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拓印;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存入机动车档案。

(三)发动机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发动机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八十五条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撤销日期;销毁号牌;将《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八节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按照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在检验合格标志正面相应月份上打孔,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检验有效期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或者按照检验专用章的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八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签注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行驶证副页:

(一)录入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二)录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起止日期、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凭证号码。

(三)在检验合格标志背面签注号牌号码并加盖证件专用章。

(四)在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和行驶证副页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或者加盖检验业务专用章。

第八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留存下列资料并保存两年: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九十条 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在行驶证副页检验有效期栏内加盖委托检验业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