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录入下列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登记栏签注补、换领事项:
(一)按照办理业务的种类分别居中签注“补领号牌”、“换领号牌”、“补领行驶证”或者“换领行驶证”。
(二)按照补领号牌次数或者补领行驶证的次数录入补领次数,并签注“补领号牌次数:”和补领号牌的具体次数或者“补领行驶证次数:”和补领行驶证的具体次数。
(三)按照办理补、换领号牌或者补、换领行驶证的日期录入补、换领的日期,并按照办理业务的种类分别签注“补领号牌日期:”、“换领号牌日期:”、“补领行驶证日期:”或者“换领行驶证日期:”和补、换领的具体日期。
第七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签注行驶证。
第七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七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牌证管理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符合规定的,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七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录入下列事项,并将录入内容签注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背面相应栏目:
(一)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录入车主、住址、厂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
(二)录入行驶起点和终点。
(三)按照行驶路程需要的时间录入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七十八条 因机动车档案转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或者补、换领机动车号牌期间需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按照本规范相应的规定办理,按照本规范第七十七条规定签注。
第七节 停驶、复驶、更正和撤销
第七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停驶或者复驶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申请停驶的,还应当审查号牌和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记录停驶或者复驶的信息和日期,并将记录的内容签注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八十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八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核实错误的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
(二)业务领导岗复核错误的登记事项和更正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