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012-07-30 11:18:36 字体放大:  

(三)按照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次数录入补领次数;签注“补领次数:”和补领的具体次数。

(四)按照补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编号录入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五)按照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补领日期;签注“补领日期:”和补领的具体日期。

第六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第六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收回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不属于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发的,销毁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录入下列事项,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记录签注已发生的所有登记事项;对于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签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有关信息、现机动车所有人的有关信息和机动车变更登记的有关信息,并按照下列规定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签注换发事项:

(一)居中签注“换领登记证书”。

(二)按照换领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录入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三)按照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换领日期;签注“换领日期:”和换领的具体日期。

第六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属于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发的,还应当存入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第七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录入事项、签注内容、格式、方法,按照本规范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但补领原因签注“未得到登记证书”,并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五)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第七十一条 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第七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换领号牌、行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牌证管理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补、换领号牌、行驶证的申请。

对于补、换领行驶证的,制作行驶证并交机动车所有人;收回未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并销毁。

对于补、换领号牌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号牌的时间;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通知号牌制作部门制作号牌;号牌制作完成后,将号牌交机动车所有人;收回未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并销毁。

(二)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