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012-07-30 11:18:36 字体放大:  

第五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 在机动车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机动车再次抵押的,按照本规范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属于机动车回收企业代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的,还应当审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收回的情况,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属于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通知车辆管理所有关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签注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按照办理注销登记的日期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注销登记日期,按照注销的原因录入注销信息,并将录入内容签注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登记栏。

第六十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行驶证原件。

(五)属于已交售解体的机动车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第六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报废期满前2个月,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报废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注销机动车档案。注销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派人监督。要对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进行切割解体。监督人员应拍摄车辆解体后的照片和包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部件的照片,并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六十三条 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登记地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需要监督解体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解体后的照片,符合规定的,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持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注册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和机动车解体后的照片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六节 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和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六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间。

(二)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调阅档案,比对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录入下列事项,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记录签注已发生的所有登记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签注补领事项:

(一)居中签注“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录入“丢失”或者“灭失”;签注“补领原因:”和“丢失”或者“灭失”;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首次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录入“首次申领登记证书”,签注“补领原因:”和“首次申领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