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012-07-30 11:18:36 字体放大:  

安徽省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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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将登记信息和各岗位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登记内容打印各类与机动车登记有关的证、表,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经办过程和经办人信息打印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二章 办理登记及相关业务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确认档案编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将相应事项签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相应栏目内,不录入的项目不签注,并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按照确定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录入。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编号录入。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全称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全称录入;机动车所有人为我国内地的居民且暂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机动车所有人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住、暂住证明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