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布

2012-07-30 11:14:32 字体放大:  

(一)客车(含通道车)、货车(含半挂车、全挂车、大型平板车、农用运

输车)、客货两用车每月每吨位160元(含交通建设专项基金40元);

(二)柴油三轮、四轮、正三轮车、方向盘式拖拉机每月每吨位90元;

(三)手扶拖拉机每台每月45元;

(四)二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每辆每季15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季20元;

(五)畜力车每月半套3元,单套6元,双套11元,三套以上17元(牛

或驴为半套,骡或马为单套);

对台、港、澳地区和外国籍的车辆,按前款费额标准2倍计征。

养路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公路建设发展情况和应

征车辆增长情况,以及公路运价、养护成本、物价指数的变化,会同省计划、财政、

物价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计征吨位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货车按出厂核定吨位或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两者不一致的,按

吨位高者计算;汽车拖带的全挂车按七折计算;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20吨

以下的,按实际吨位计算,超过20吨以上的部分,减半计算。

(二)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未标明载重吨位的,

扫最高载人数第10人座折合1吨位计算。

(三)客货两用车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第一排座位不计)折合吨位合并

计算。

(四)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减半计算。

(五)柴油三轮、四轮、正三轮车、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扫标准吨位计

算;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功率计算,每14.71KW(20匹马力),

折全1吨,不足7.35KW(10匹马力),按7.35KW计算,7.35

KW以上不足14.71KW的按14.71KW计算。

按前款规定计算吨位,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

足1吨的,按1吨计算。客车1-5人座折合0.5吨,6-10人座折合1吨。

第十四条 凡应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应于每月月底前缴纳次月养路费,领取

月养路费缴讫标志,也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缴纳,领取季度、半年或全

年养路费缴讫证。

新增车辆车主应在领取行驶证后的5日内,持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及

行驶证复印件,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费登记,其养路费计费时间自领取

行驶证之日起计算。

新增或报停启用的车辆,领取行驶证或办理启于手续之日在上旬的,当月养

路费按月费额征收;在中、下旬的,当月养路费分别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二、三分

之一征收。

挂临时牌照的车辆,从办理临时牌照之日起按有效期计征。有效期在10日

内的,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一计征;在20日内的,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二计征;超

过20日的,按月计征。

第十五条 暂定减免征养路费的车辆,车主应于每季度未到征稽机构办理下

一季度减免征手续,领取减免征凭证。

新增车辆办理减免征养路费手续的,车主应于车辆入户后10日内持有效证

件向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提出申请,由征稽机构审查后逐级上报省征稽机构审批。

不符合减免征条件的车辆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办理免征手续每辆每次交工本手续费10元(摩托车交工本手续费5元)。

第十六条 车主申请包干缴费的,征稽机构可根据车辆完好状况、历年缴费

等情况与车主签订包干缴费协议,确定每年包缴月数、车数和缴费总额。年包缴

月数货车不得少于10个月,客车不得少于11个月。包干协议内的车辆不得调换。

第十七条 缴纳养路费一般应当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进行。养路费结算以元为

单位,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