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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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保障公路的养护和改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
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
护、改善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省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按“收管用一体,
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负责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其他单位、个人无权征收或减免养路费。
第四条 车主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
缴(免)手续,领取养路费缴(免)凭证,接受征收稽查。任何部门、单
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拒绝征稽人员进行征费检查。
第五条 各级公安、农机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助、配合征稽机
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征稽机构提供车辆动态的有关资料;
(二)车辆年检、换发牌照时,应通知征稽机构派员参加,查验养路费
缴纳情况;
(三)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改装和报废等手续时,应当查验养路费缴
纳情况。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责令其到征稽机构补缴,未补缴的,不
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征稽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