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解读

2012-07-30 11:03:59 字体放大:  

(二)责任认定;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第七章 涉外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本规定,但调解时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发生交通事故的境外来华人员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规定所规定的义务。对不履行的,可按规定阻止其离境。

第五十三条 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处理。

第八章 简 易 程 序

第五十四条 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处理。

执勤的交通警察在事故现场处理轻微事故时,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五条 造成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应当给予当事人当场处罚的,按照当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需要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办案人员可当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分送当事人。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交通事故案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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