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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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现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