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2-07-30 10:11:51 字体放大:  

(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十三)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五)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六)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

(十七)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

(五)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六)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七)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八)未经有关部门确认使用校车专用标志的;

(九)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十)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停车的;

(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四)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五)在隧道内超车的;

(六)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载货汽车车厢或者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八)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九)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300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2000元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对驾驶人处300元罚款;

(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

(三)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第六十八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3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0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2000元罚款,并将机动车移至就近的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