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实行奖励制度。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7.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政府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掌握重要产品的质量状况,我国于1985年建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同时又是一项有效的法制手段。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产品质量法规定,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做出复检结论。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安全、卫生标准,或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以明示采用标准等为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为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判定依据;未制定标准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为判定依据,即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既无标注又无规定或要求的,以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标签标明的质量指标为依据。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国家现行的四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
依照产品质量法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8.质量奖励制度
为了振兴民族工业,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立名牌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关于"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国家建立了名牌发展战略的实施制度。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中国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企业自愿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评价过程不收费。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使用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但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型号、规格的产品及宣传材料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中国名牌产品的标志是质量标志。
二、职业道德与专业能力要求
所有被社会公众承认的专门职业均有其职业道德准则,以作为专业人员在执业时应具有的职业态度和维护职业信誉的行为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通过它能使公众对该种职业产生和保持信赖。尽管职业道德规范是对职业成员行为的约束,但与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道德行为就其实质而言,它不只是遵守禁令,而应是一种自觉地对正直和真诚行为所做出的永不改变的承诺。
(一)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的概括性要求,也是制定具体规范的基本依据。依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借鉴我国已经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的行业(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实施职业道德规范的经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行为准则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全面提高质量、改善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国民质量意识、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2)诚实、公正、全心全意地为企业(组织)、顾客和公众服务;
(3)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增强服务能力;
(4)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切实增进社会公益和公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相关要求
依据职业道德基本要求,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是质量专业人员从事服务的基本标准。具体要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正确处理以下各方面的关系:
(1)处理好公共关系
①提高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管辖范围内所有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②努力宣传质量工作对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
③实事求是地介绍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④在发表公开言论时,要事先明确说明自己的身份及受委托的对象或被授予的权限。
(2)处理好与企业(组织)、顾客的关系
①在专业领域内,忠实地代表每一家企业或每一个顾客的利益;
②事关与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有商业联系、商业利益,以及在可能影响其判断或服务公正性的情况,要向企业(组织)或顾客如实说明情况;
③须向企业(组织)或顾客说明,如果无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判断将会产生的不利后果;
④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与顾客(包括过去的和现在的顾客)有关的任何商业或技术信息;
⑤没有得到有关各方面的同意,对同一服务不得接受一方以上的报酬。如果被聘或受雇,未得到聘用企业、组织或雇主的同意,不得进行另外的咨询服务。
(3)处理好同事关系
①要注意对他人在工作中的贡献给予肯定;
②努力帮助所管理或指导的人员在专业上不断成长和提高;
③不进行不公平竞争,与所有的同行或有业务往来的人士发展友好关系,增进信任程度。
(二)专业能力基本要求
取得资格并接受委托或授权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可从事质量管理、质量认定、质量监督和质量咨询服务等业务,但须具备以下专业胜任能力:
1.企业内部要求
作为企业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拥有授权范围内的参与、监督和指导权力,为此必须具有以下能力:
(1)质量评定:对重要质量标准、关键过程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能够实施客观的评价;
(2)质量检验:对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方法、水平、及其结论能够给予指导并实施有效监督;
(3)产品开发和质量改进: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对产品开发和质量改进等能够进行策划、具体参与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4)质量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的认证能够组织自我审核;
(5)安全、环境鉴定:对重大关键安全设施和环境设施的质量状态能进行鉴定。
2.社会评价要求
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其执业行为具有授权范围内的证明效力,为此,应具有以下能力:
(1)质量认定: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状况能够进行客观、科学的认定,出具有关的技术报告;
(2)质量监督:根据委托,对产品及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并出具有关报告;
(3)质量仲裁:在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产生纠纷时,能够根据委托作为第三方提出权威性仲裁意见;
(4)质量咨询:在开展质量改进、体系认证、质量培训等咨询活动中,能够提供为企业所接受、使企业满意并能取得实际效果的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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