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一)基本概念
(1)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
目前,被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是: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N)、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时空系统咨询委员会(CCSDS)、国际建筑研究实验与文献委员会(CIB)、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国际内燃机会议(CIMAC)、国际牙科联合会(FDI)、国际信息与文献联合会(FID)、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谷类加工食品科学技术协会(ICC)、国际排灌研究委员会(ICID)、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国际辐射单位和测试委员会(ICRU)、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万围网工程特别工作组(IETF)、国际图书馆协会与学会联合会(IFTA)、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国际煤气工业联合会(IGU)、国际制冷学会(IIR)、国际劳工组织(IL)、国际海底组织(IMO)、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理论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国际毛纺组织(IWTO)、国际动物流行病学局(OIE)、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OIV)、材料与结构研究实验所国际联合会(RILEM)、贸易信息交流促进委员会(TraFIX)、国际铁路联盟(UIC)、经营、交易和运输程序和实施促进中心(UN/CEFACT)、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海关组织(WCO)、国际卫生组织(WH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气象组织(WMO)。
(2)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有影响的区域性标准主要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标准、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标准、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L)标准、欧洲广播联盟(EBU)标准、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PASC)标准、亚洲大洋洲开放系统互连研讨会(AOW)标准、亚洲电子数据交换理事会(ASEB)标准等。
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主要有:美国国家标准(ANSI)、美国军用标准(MIL)、德国国家标准(DIN)、英国国家标准(BS)、日本工业标准(JIS)、法国国家标准(NF)、意大利国家标准(UNI)、俄罗斯国家标准(ΓOCΓP)等。
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主要有: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ASTM)、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标准、美国石油学会标准(API)、英国石油学会标准(IP)、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安全标准(UL)、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标准(NEMA)、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ME)、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标准、英国劳氏船级社《船舶人级规范和条例》(LR)等。
(3)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二)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和一般方法
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进行贸易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
1.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1)采用国际标准,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2)制定(包括修订)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3)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4)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当我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5)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
(6)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7)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我国其他标准一样,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8)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贸易需要的产品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2.采用国际标准的一般方法
ISO/IEC在其出版的导则中规定了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六种方法是:认可法、封面法、完全重印法、翻译法、重新起草法和包括(引用)法。
(三)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和表示方法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两种:
1.等同采用
所谓等同采用是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2.修改采用
所谓修改采用是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六、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技术壁垒(WTO/TBT)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当前世界上惟一处理政府间贸易的国际组织。经过长期多边贸易谈判,关税和数量限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已逐渐减少。非关税壁垒,特别是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突出。为了减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实现自由贸易,WTO各缔约方签署了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对各成员政府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遵守的规则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WTO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给予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国竞争的影响,而是保证各企业参与平等竞争的条件和环境。了解WTO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的内容和原则,对我们做好标准化工作和质量认证(合格评定)工作非常重要。
(一)贸易技术壁垒(TBT)的基本概念
(1)贸易技术壁垒(TBT)
贸易技术壁垒(TBT)是指:由于各国或地区制定或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标签标志等技术要求,如果制定或实施不当,可能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
(2)技术法规和标准
TBT协议对技术法规的定义是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加工和生产方法的文件(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此类文件)。对标准的定义是:非强制的,为了通用或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其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在于符合的性质。与标准相符合是自愿性的,与技术法规相符合是强制性的。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是不同的。如果一个进口产品不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则不能进入市场销售,不符合标准(自愿性)的进口产品则可以在市场销售。但是如果消费者更喜欢符合地方标准的产品(如符合质量和颜色标准的面料和衣服),则不符合标准的进口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份额可能受到来影响。
(3)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技术程序,例如:实验、认证、认可、检查和认证。一般来说,由出口商承担合格评定的有关费用。不透明和不公正的合格评定程序会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
(二)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的主要内容
TBT协议由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从内容上可分为4个部分,即:名词术语部分,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部分,信息和协调部分和机构、磋商和解决争端部分。
TBT协议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成两条,即:
(1)各成员要保证其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订、批准和实施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各成员要保证其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透明度。根据TBT协议对"通报"的规定,各成员的标准以及当各成员制订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对贸易有影响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必须向WTO通报,并要留出适当时间征询其他成员的意见,对收到的意见要进行研究和答复。不难看出,对各成员来说,通报是双向的。即各成员不仅对外通报,征询其他成员对本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意见,而且也将接收其他成员发来的通报,并可对其成员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出建议和意见。
通过这种通报制度,以及咨询机构的服务,WTO把各成员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制定置于所有成员的监督与审查之下,从而减少某些成员利用制订不当条款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可能性。
TBT协议的上述运行机制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有机结合在一起。成员的权利是建立在其他成员的义务上的。如果某个成员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那就构成了对其他成员权利的损害。
(三)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规定的正当目标
TBT协议中规定,技术法规除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需的条款外,不应有额外限制贸易的条款。这里所说的正当目标是:
(1)国家安全要求
这类技术法规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安全。
(2)保护人身安全或健康
最大量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是用于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在这方面可以给出大量的实例。如要求汽车必须安装安全带以减少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或要求插头插座必须保护使用者不受电击,都属于保护人身安全的法规。保护人身健康法规中的一个最通俗的例子是香烟包装,它要求在烟盒上必须表明"吸烟有害健康"。
(3)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法规也是很通用的法规,它们包括旨在确保受水、空气和土壤污染威胁的动植物不会灭绝的法规。例如某些国家规定某些受到威胁的鱼类只有长到一定长度后,才允许捕捉。
(4)保护环境
由于空气、水和土壤受污染日益严重,消费者越来越关心环境,致使很多国家制定了保护环境的法规。这方面法规的实例包括纸和塑料产品的循环使用以及对汽车尾气的限制。
(5)阻止欺诈行为
大多数这类法规的目的是通过信息(主要是以标签的形式)保护消费者。此外,也包括分类、包装要求、测量(为集合尺寸、重量等)规定来避免欺诈行为。
(6)其他目的
其他目的包括保证质量、技术协调或促进贸易。质量方面的法规:例如要求蔬菜和水果必须达到一定的尺寸才能投放市场的法规是在发达国家中非常普通的法规。旨在技术协调的法规在统一的经济区域里也是很常用到的法规,例如欧盟和EFTA对通讯和终端设备所做出的技术规定。
(四)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的基本原则
1.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原则
(1)TBT协议中有关技术法规的条款
贸易技术壁垒通常是由各国起草、采用和实施不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引起的。如果A国的生产商把产品出口到B国,其产品必须符合B国的相应技术法规或标准的要求。两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之间往往存在差异。其中有些差异是由地域爱好、收入水平、地理或其他因素引起的,这类差异具有正当理由,是合理的。例如处于地震多发区域的国家,可能会对建筑材料有更严格的限制;国民收入高的富裕国家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能更为重视。
考虑到国家间在喜好、收入、地理和其他因素方面存在差异,TBT协议给予成员起草、采用和实施本国技术法规的高度灵活性。TBT协议序言中明确指出:不应妨碍任何国家为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同时,WTO 成员在技术法规方面的灵活性也受到TBT协议的限制。TBT协议明确规定,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
对于成员政府,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的含义是:当成员政府为达到某项政策目标(如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而制定一个技术法规时,该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达到正当目的所必需的内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根据产品的性能而不是产品的设计或技术特性来制定法规。这样做有利于避免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障碍。例如防火门的技术法规应要求防火门能够成功通过所有必要的防火试验。法规可以规定"门必须能够防火30分钟",但不应规定门必须由什么材料制成等内容。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还意味着当导致采用某技术法规的环境已不存在或已改变时,或为达到有关目的可以采用其他对贸易限制较轻的手段时,此技术法规应取消。
(3)技术法规引起的不必要贸易技术壁垒
当某技术法规的内容超出为达到正当目标所必需的内容或当某技术法规不能实现正当目标的时候,此技术法规将给贸易带来不必要的技术壁垒。考虑到正当目标不能实现所带来的风险,当正当目标能够通过对贸易限制较少的手段实现时,使用技术法规对贸易进行限制就超出了必要范围。
协议规定了制定技术法规的正当目标是: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
(4)合格评定程序
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原则同样适用于合格评定程序。如果对产品是否符合进口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进行评定的程序所规定的条件或所需要的时间超过符合评定所需要的必要条件或时间,则此合格评定程序会引起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例如,向申请合格评定方索取的信息不应超出评定所必需的内容,评定用设备的设置地点及样品的抽取不应给被评定方造成不必要的不便。
2.非歧视原则
(1)技术法规
与WTO其他协议一样,TBT协议要求各成员承诺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TBT协议条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来自任一成员境内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
(2)合格评定程序
非歧视原则同样适用于合格评定程序。各WTO成员进口的产品应享受本国类似产品或任何其他成员国的类似产品的同等待遇。
这项规定的含义包括对国外产品的合格评定收费应相同。同时,为保护商业利益,对被评定的进口产品的有关资料保密性应受到与本国产品相同的尊重。
3.标准协调原则
(1)生产者的利益
为使产品及零部件能够互联和兼容(如电信设备、汽车配件),对各成员的标准进行协调是非常必要的。标准上的差异会对国际贸易产生壁垒。例如由于彩色电视广播制式(美国的NTSC和欧洲的PAL/SE以M)间的不同,适用于美国市场的电视机不能在欧洲使用。同样,法国和德国的汽车要想销售到英国,他们必须把驾驶位调整到右侧。把一个产品设计,制造成不同的结构必然增加生产成本,因此,减少各国标准间的差异对生产方是非常有利的。
(2)消费者利益
在一个标准获得协调的市场环境中,各国产品自由平等地竞争,使消费者对产品有更多的选择,产品的价格也会降低。
(3)国际标准机构
很多年来,各国技术专家一直致力于在国际范围内对标准进行协调。在这方面,国际标准化机构ISO、IEC、ITU发挥了重大作用。他们的活动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工业产品的贸易有重大的影响和贡献。
(4)标准协调与TBT协议
协议鼓励各成员以国际标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因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对实现正当目标不适用。一般来说,采用国际标准的技术法规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技术壁垒。
同样,TBT协议要求各成员采用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指南或建议作为本国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它们因下述原因不适用: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基本气候和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或基本框架等。
(5)参加国际标准制订
为了确保国际标准能够充分反映各国的贸易兴趣和对特定产品的技术要求,TBT协议鼓励成员在他们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参加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指南或建议的制订。
(6)特殊处理
采用和实施国际标准可能需要一定的技术和财力资源。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困难,TBT 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执行TBT协议的某些条款时保留一定的灵活性。
此外,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的技术和经济条件,TBT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保留他们发展中需要的技术、生产方法和加工工艺。最后,发展中国家可以要求国际标准机构制订他们感兴趣的产品的国际标准。
4.同等效力原则
制订国际标准的过程往往是冗长且耗资巨大,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协商一致可能需要几年时间。国际标准制订出来与通过法规实施该标准之间一般存在很大的时间差。因此,在短时间内对各国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协调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为了解决各国技术法规和标准之间的差异问题,TBT协议引入一种被称为"同等效力"的辅助措施。
TBT协议中要求:只要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能够实现与本国法规相同的目标,即使这些法规与本国的法规不同,该成员也应积极考虑此技术法规与本国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例如为了保护环境,A国制定了对汽车尾气排放进行限制的技术法规,要求所有汽车必须安装催化转换器。在B国,同样的目的是通过使用柴油发动机实现。因为两国制订技术法规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减少空气污染,因此,A、B两国应用意他们的技术法规在保护环境、减少空气污染方面具有同等效力。A国向B国出口的汽车,只要符合A国的相应技术法规即可,不必按B国相应法规对汽车进行调整,反之亦然。这样的操作可以有效避免为符合外国技术法规而必须对生产设备等进行调整的费用,对促进国际贸易十分有益。
5.相互承认原则
对产品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评定是必要的,但有时也会使贸易受阻,特别是当产品出口到多个国家,需要做多次重复检验的时候。
为使产品取得进入外国市场的许可,生产厂在合格评定方面可能会遇到一系列困难,其中包括对检验程序的不同意见、官僚作风或保护主义操纵的检验。
出口商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是重复检验或重复认证的费用。如果产品仅被检验一次,检验结果能在所有市场上被承认,则费用可以大幅度减少。
TBT协议鼓励WTO成员之间就合格评定结果相互承认问题进行谈判。实现相互承认的先决条件是检验和认证团体的高可信度。TBT协议要求各成员应保证在可能时接受在其他成员进行的合格评定结果,即使那些评定程序与本成员评定程序不同,只要他们确信那些程序与本成员程序同样可以保证产品符合相应的技术法规或标准。
6.透明度原则
(1)建立通报制度
当各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有下述两种情况必须进行通报:
第一,相应国际标准不存在,或与相应国际标准不一致;
第二,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
各成员在起草上述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时,应留出合理时间,以便其他成员提出书面意见。当一个成员与其他任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在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上达成可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协议时,该成员应通过WTO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此协议涉及的产品,并提供必要的说明。
(2)建立咨询点
作为通报义务的一部分,每个WTO成员必须建立一个国家咨询点。其他WTO成员能够从此咨询点索取和得到该成员采用的或即将采用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双边或多边的与标准有关的协议,区域标准化团体和合格评定体系的信息和文件。咨询点通常是政府机构,但有关职能可以分派给非官方机构承担。
建立咨询点的义务对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一方面,这是发展中国家实施TBT协议的第一步,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能够通过其咨询点索取对他们贸易有影响的产品的国外有关法规和标准信息。
(3)TBT委员会
WTO成员可以就涉及协议的任何事务向TBT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一年召开2~3次会议。需要时可建立工作组开展某些特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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