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标准的制定
制定标准是标准化的关键环节。标准制定得合理、先进、可靠,实施标准以后获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越大。反之,标准化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标准的制定一定要按照科学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认真、慎重地进行,以保证制定标准的高水平和高质量。
(一)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
制定标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标准首先要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凡属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都应贯彻,标准中的所有规定,均不得与现行法律和法规相违背。
(2)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并兼顾全社会的综合效益。满足使用要求是制定标准的重要目的,这就要求制定标准要充分考虑标准运用的环境条件要求,即如何使标准化的对象适应其所处的不同环境条件,并分别在标准中做出相应规定。在考虑使用要求的同时,也应兼顾全社会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过分强调满足使用要求,可能会影响其他社会因素,这时就应在不破坏使用要求的同时,尽可能照顾其他社会因素,减少对其影响的程度,使综合性的全局效益最佳。
(3)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在符合使用要求的情况下,有利于标准对象的简化、选优、通用和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相关标准要协调配套。制定标准要考虑有利于标准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一定范围内的标准,都是互相联系、互相衔接、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要保证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才能使企业开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之间协调一致。以企业生产为例,产品标准与各种原材料采购标准、工艺标准、检验标准之间,产品的尺寸参数或性能参数之间,产品的连接与安装要求之间,整机与零部件或元器件之间都应协调一致、衔接配套。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标准的有效实施。
(5)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6)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发展对外贸易,有利于我国标准化与国际接轨。
(二)制定标准的对象
1."重复性事物"是制定标准对象的基本属性正如标准的定义中所描述的,标准是"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征的文件。"因此,我们说标准制定的对象的基本属性是重复性事物。
什么是重复性事物?是指同一事物反复出现多次。例如,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检验;同一类技术活动(如某零件的设计)在不同地点、不同对象上同时或相继发生;某一种概念、方法、符号、标识被人们反复应用等。
标准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重复性特征的事物,才能把以往的经验加以积累,标准就是这种积累的一种表现方式。一个新标准的产生是这种积累的开始,标准的修订是积累的深化或优化,是新经验取代旧经验。标准化进程是人类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与不断优化的过程。
事物具有重复出现的特征,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对重复性事物制定标准的目的是总结以往的经验或教训,选择最佳方案,作为今后实践的目标和依据。这样既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扩大"最佳方案"的重复利用范围。标准化的作用和效果有相当一部分是从这里得到的。
2.标准制定的对象
在我国,各级标准制定的对象有明确的规定。
(1)国家标准的制定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具体说,对以下八个方面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
①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②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③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④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⑤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⑥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⑦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⑧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2)行业标准的制定对象。按《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七个方面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①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②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③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④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⑤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⑥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⑦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方法等要求。
(3)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象。在既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又无相应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地方标准:
①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②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企业标准制定的对象。
①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供采用或相应标准不适用时(强制性标准除外),可以作为制定企业标准的对象;
②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技术要求,可以作为制定企业标准的对象;
③对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等技术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也可以作为制定企业标准的对象;
④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的标准。
3.标准制定的程序
我国在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ISO/IEC导则第1部分:技术工作程序》(1995年版)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颁布了国家标准GB/T 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该标准将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划分为如下九个阶段:
第一,预备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
第二,立项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对新工作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审查和协调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
第三,起草阶段:标准起草阶段是制定标准的关键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按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定(GB 1.1一2000)编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
第四,征求意见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向有关单位发送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专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审查后将意见反馈给标准起草工作组。
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彻底修改。在此基础上编制标准草案送审稿,并将回函意见进行分类汇总,注明取舍情况,制表作为附件内容之一。
经验证明,标准文本的差错几乎全部来源于标准征求意见稿,凡是在此阶段漏网的差错在以后各阶段也很难发现。因此,对此阶段应当给以特别关注。
第五,审查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会议审或函件审的形式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无论是会议审还是函件审,标准审查组织单位都应将审查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标准起草组。标准起草组根据收集到的各种意见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对于难度较大和争议较多的标准草案送审稿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其余可以采用函件审的方式。
第六,批准阶段:标准批准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对标准草案报批稿进行审查、批准和编号,并提供标准出版稿。
第七,出版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提供标准出版物。
第八,复审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定期对标准进行复审。
第九,废止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复审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宣布某项标准废止。
其他等级标准的制定程序,也可参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办理。
4.标准的备案
所谓标准的备案,是指一项标准发布以后,由申请备案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备案的要求和程序,将标准文本报送到备案受理机构,进行登记和存档,以备查阅。对标准进行备案有利于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对标准的管理,有利于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进行协调,避免标准的重复制定,也有利于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对标准备案有明确规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和办理标准备案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
标准备案的含义有两层:第一,负责制定标准的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向规定的部门备案;第二,受理备案的部门有权对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标准相抵触的备案标准提出修改建议,责令备案单位限期改进或停止执行标准。制定标准的单位,应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责任。
5.标准的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标准的复审工作一般是由标准制定单位组织进行的,其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发展变化较快的标准,复审周期可以适当缩短,复审的结果有三种:
第一,确认标准继续有效;
第二,予以修订,修订标准的程序和制定标准基本一样;
第三,予以废止。
复审标准的结果应当通过适当的媒体予以公布,使有关单位及时获得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