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量清单要求与合同配套,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才能做出投标决策。但现在业主的实际做法是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这样的话,投标人的风险明显大于业主.而这种违反招标法的招标文件随处可见,法律的完善与法制的完善是两回事
答:招标文件照搬合同范本是不完善的。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列人招标文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也是要求把具体条款(即专用条款)列入招标文件。
2、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设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答: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包干的范围来定。
(1)如果包干范围仅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甲方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2)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3、招投标过程中,有时是假定的工程量,有些问题留待结算中解决,现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那么对量的准确性应如何规范。
答: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计价规范》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定编制,工程数量应按3.2.6条规定计算。
工程量计算有误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4、若选定中标单位后,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遗漏某分项工程内容,该分项工程该如何计价?
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纸,按《计价规范》要求填报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若发现清单项目漏项,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的美女编辑们
5、小于…或…以内是否包括本身?例:P47页楼梯计算规则“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散水、坡道计算规则“不扣除单个面积0.3平方米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
答:“小于……”或“……以内”包括其本身。
6、教材第11页 3.2.4条提出缺项补充时,要在项目编码格中以“补”字示之。请问是“补+编码” 的形式,还是只写一个“补”字?
答:《计价规范》3.2.4条明文规定,缺项可以补充,并要上报备案,项目编码以“补”字称,可理解为“补+编码”的形式。如:广东省的补充项目,为“粤+编码”如补充的塑料门编码为“粤020404009”。
7、规范中封皮(P8)有“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而在教材(P16)中没有,请问此内容是否需要?
答:以《计价规范》第8页工程量清单格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