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3月1日发布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适用于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2)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
(3)勘察取费的依据、标准及支付方法;
(4)委托方、承包方责任及违约责任。
例题:下列( )项不属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的主要条款?
A. 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B. 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
C. 勘察取费的依据、标准及支付方法;
D.奖励办法。
答案:D。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程规模、特征,承接方式和预订的岩土工程工作量。
(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承包人应提交的报告、成果、文件内容和要求。
(3)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程开、竣工日期。
(4)工程造价。
(5)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方法。
(6)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仅对施工)。
(7)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8)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9)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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