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建设工程勘察管理条例(二)

2011-12-14 10:35:56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倍以上2倍以下;

B.1倍以上5倍以下;

C.2倍以上5倍以下;

D.5倍以上10倍以下;

答案:C。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例题: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A.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B.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C.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D.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E.勘察设计单位未及时到建设工地解决问题的。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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