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倍以上2倍以下;
B.1倍以上5倍以下;
C.2倍以上5倍以下;
D.5倍以上10倍以下;
答案:C。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例题: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A.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B.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C.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D.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E.勘察设计单位未及时到建设工地解决问题的。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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