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程建设监理的一般概念及其范围
1.工程建设监理的一般概念
(1)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项目法人)的委托,以工程建设为对象,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相关的工程建设合同,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和他们的责权利,进行必要的协调、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工程井然有序,顺畅进行,达到工程建设的好、快、省和取得最大投资效益的目的。
(2)监理单位与业主(项目法人)、第三方(承建商)之间关系
1)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以专业化、社会化的形式,既接受业主(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酬金标准收取监理费用,也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代表业主对承建工程某个环节(方面)或整个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组织关系上是处于独立的地位,不受业主的支配,只是按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事;在处理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权益利害矛盾问题上,监理单位(监理机构)要不偏不倚地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
3)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人员不仅要忠于职守,认真进行监理;同时要尽可能协助承建商解决有关问题。
4)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使用和工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业主负责,有关项目(或某方面)的监理由该项目(或某方面)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各环节(方面)的实施由有关方面的项目经理负责。
5)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2.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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