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2年土地估价师综合辅导:土地制度(1) |
一、土地制度的层次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一个基本制度
第一个层次:所有权,由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
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个层次:使用权,这是分开规定的,估价主要在这个层次。
第三个层次:土地用途的管制制度。
土地管理法的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四个层次:各项配套的管理制度,包括惩罚制度、土地的登记、统计等。
第五个层次:各项技术规范,如土地的分类、估价的规程。
这五个层次适用的法律法规从宪法、法律到法规规章,最近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如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城镇的拆迁、补偿等应该不会考。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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