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土地估价师:浅谈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评估(1) |
在目前条件下,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评估和评价,仍然是非营利组织评估的基础。通过政府的评估,得到政府积极的评价,是非营利组织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完善、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管制的放松,以及利益关系人评估和社会评估机制的建立健全,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评估的作用及其对非营利组织生存的影响会降低;但只要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需要通过登记来确认,政府评估的基础性地位就不会动摇。
政府评估的特点
政府评估与其他形式的评估比较,有自己的特点,如果说其他形式的评估主要在于评价非营利组织的质量,政府的评估则主要确定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和合格性。归纳起来,政府评估有以下3个特点:
标准的法定性。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要求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评估的标准,必须具有规范的依据。《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对于评估标准的规范层级和效力的要求更高。
结果的责任性。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评估,是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是一种执法行为,非营利组织如果不能通过政府组织的评估,总是伴随着法律上的责任。一般来说,以行政责任为主要责任形式,有可能是比较轻微的警示罚,如警告、限期改正,也有可能是相对严重的财产罚,最严重的是资格罚,可能导致非营利组织合法主体资格的丧失。政府的评估,可能伴随刑事责任的产生,或者民事责任跟随。
评估的可救济性。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评估是一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意味着评估结果具有可救济性。救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非营利组织认为政府有关部门的评估结果违法,或者有其他方面的瑕疵,可以依法救济,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推荐阅读:
更多内容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