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辅导: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3)

2012-07-04 15:55:05 字体放大:  

编者按:土地估价师辅导: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3) 

例题.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ACD)条件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A. 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B.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C.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

D.不办理出让手续,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流转所获得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收回的条件

(1)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该划拨土地。原土地使用者可以得到适当的补偿。

(2)由于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需要使用该划拨土地的,该土地必须由国家收回。同时,因划拨土地不是有偿使用的,土地不予补偿。如果原土地使用单位需要将该划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转让,对该土地则按有偿使用的办法进行处理,应当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有偿使用费。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

一般说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应由收回单位提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如果是单独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报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如果是为公共利益等建设项目用地收回的,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报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经依法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例题.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应当报( C )批准。

A.省级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 原批准机关或又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D.国土资源部

例题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ABC )。

A.单位撤消后不再使用

B.公共利益需要

C.公路、铁路经核准后报废

D.转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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