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辅导: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2)

2012-07-04 15:43:38 字体放大:  
编者按:土地估价师辅导: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2)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项目一律按划拨方式供地,而只是这些项目中政府认为应当予以扶持,并给予政策上优惠的,经过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例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下列建设用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的是( ABCD )。

A.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C.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途限定

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中规定的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来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因某些情况的变化,确属必须对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作某些调整时,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如果认为改变的土地用途仍符合规划并允许改变的,报经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如果原来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要变更为有偿使用的,应当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的用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划拨的依据之一:

(1)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期限;

(2)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要求;

(4)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5)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此外,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也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再根据土地管理的要求,报人民政府批准。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2)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3)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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