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权代理人和表现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
关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的主旨是相符的,只不过《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还需注意的是《民法通则》中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而《合同法》则规定为“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表现代理亦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实际上它与一般的无权代理是有区别的。一般的无权代理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在表现代理的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无须本人的追认。表现代理的构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具备以下要件:1)所谓代理人并没有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即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实际上并没有代理权;3)客观上存在着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如行为人持有本人的盖有公章的空白文书等。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来源:考试大网
《合同法》第五十条对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要件: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2)相对人是善意的,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了权限。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财产的处分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进行,非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往往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无权处分行为事后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则该合同有效。否则该合同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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