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者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也被称为伪装的民事行为或者隐匿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通谋的民事行为
恶意通谋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这类民事行为的特征主要在于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对这一项规定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它应当涵盖以下方面的内容:
l.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无效。
2.民事行为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3.行为的内容违背社会公德的无效。
(六)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又叫诈欺,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或者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匿真实情况,诱使表意人陷人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只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而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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