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2011-11-30 15:16:03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3.2.6.5 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见标录C)。

3.2.6.6 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

3.2.6.7 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D.

3.2.6.8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3.2.6.7条的规定处理。

3.2.7 记载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3.2.8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

a.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

b.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

c.土地使用者名称;

d.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主管部门;

e.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

f.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

g.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

h.界址调查记录;

i.宗地草图;

j.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k.地籍勘丈记事;

l.地籍调查结果审核。

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 3.2.9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3.2.9.1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3.2.9.2 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3.2.9.3 每宗地填写一份。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

3.2.9.4 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3.2.10 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应在现场绘制。

3.2.10.1 宗地草图记录下述内容:

a.本宗地号和门牌号;

b.宗地使用者名称;

c.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使用者名称或相邻地物;

d.在相应位置注记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

e.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或者其他需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f.指北线、丈量者、丈量日期。

3.2.10.2 宗地草图的要求;

a.应选用质量好、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图纸绘制宗地草图。草图规格为32开、16开或8开。宗地过大的可分幅绘制;

b.宗地草图按约略比例,用2H?4H铅笔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

c.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绘出;

d.宗地草图上应注记界址边长。边长在200m以内的应用钢尺丈量,并注记实丈边长;如实地无法丈量,或200m以上的界址边长,可用坐标反算代替。

e.宗地草图必须在实地绘制,不得涂改,不得复制。

3.3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3.3.1 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

a.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b.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3.3.2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统尽量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地方坐标系或任意坐标系。

3.3.3 城镇地籍平面控制网应尽量利用已有的等级控制网加密建立。

3.3.4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等级依次为二、三、四等三角网、三边网及边角网,一、二级小三角网(锁),一、二级导线网及相应等级的GPS网。各等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点,根据城镇规模均可作为首级控制。

3.3.5 各等级三角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首级网应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三角形内角一般不应小于30°;

b.当三角网估算精度偏低时,宜适当加测对角线或增设起始边以提高网的精度;

c.加密网可采用插网(全插网、附接网和插锁)或插点(交会插点、图形插点)的方法,一、二级小三角网可布设成线形锁、插网或插点的形式;

d.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表3、表4的规定。(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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