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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第十章复习指导(3)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赔偿请求人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1)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包括:(1)行政机关;(2)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委托机关;(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者;(6)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先行程序要求赔偿请求人必须被确认为违法或已经被撤销变更,被法院判决违法而撤销;该行为为终局裁决;事实行为等情形。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常先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赔偿。
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4.行政赔偿申请书
它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裁决赔偿内容及结果的依据。提出赔偿请求,首先应递交赔偿申请书。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并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提出赔偿方案。
3.赔偿处理不成。(1)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不予理睬或对自己提出的方案不予实施的;(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方案有异议的,包括对赔偿方式、金额、履行期限有不同意见的。处理不成,自两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三、行政追偿程序
追偿又称求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表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有,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是国家基于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特别权力关系而对公务员等实施的制裁形式。
追偿责任构成要件:(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2)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有三种方式:(1)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
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