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1)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防止行政主体武断专横地行使权力,赋予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机会和权利。
(2)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作用。程序法的建立和完善,合相对方不仅享有了解和知悉自己有关的行政行为的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听证等法定程序,直接陈述己见,求得较为充分的救济。
(3)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处理行政事务的迅速、简便和经济,构成了行政程序中的效率原则的核心。对行政活动的有关方式、时限等法律规定和要求,成为提高行政效率的直接保障。
《行政法学》第八章复习指导(2)
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阶段
1.行政权的扩大与行政程序法的初步发展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国家行政事务越来越复杂化,行政权力及行政自由裁量领域也不断扩大,使得法律对行政行为从实体方面进行监控的同时,必须要对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加强监控,从而导致了行政程序法的兴起与发展。1889年,西班牙颁布了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出现的行政程序法;1925年,奥地利也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2.国外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新发展
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是行政程序法兴起和发展最突出、最主要的标志。行政程序法典化已呈现为一种国际趋势,而且迄今已经过了两个阶段。以1925年奥地利《行政程序法》为代表的第一阶段,由于随后世界大战的爆发等因素,并没有得到世界性的重视和响应。第二阶段是40年代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之后,以1946年美国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代表,意大利等国也相继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德国于1976年、日本于1993年制定并颁布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英国、法国虽然没有行政程序法典,但英国以自然公正原则为核心,在各种法规中分别规定成文的程序法规范,并建立了司法机关有权依照自然公正原则判定行政机关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的判例制度。法国将行政程序分散在法的一般和个别法律、法规之中,并对行政程序的一些重要方面制定了一些单行法律,如《行政公共关系法》、《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法》、《行政机关和使用者条例》等。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状况
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确立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审查权。
行政处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应当采取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以及行政处罚的程序方面规定了一系列较为完血的法律规范,并明文规定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没有依法规定处罚的,不受处罚;处罚的设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必须排除各种可能导致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素。
2.相对方参与原则。指行政相对方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3.效率原则。指行政程序的设立与采取应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与实现。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
(1)回避制度。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所谓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仇敌,及与本案有其他关系足够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
(2)合议制度。对于某些重大的问题,特别是有关专业性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事务,或者公共性极强的问题,应由若干公务员组成一定的会议或委员会,以合议的形式作出行政行为。
(3)听证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了听证制度。为了防止行政独断专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已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中设立了相应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设立,使行政机关能够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合法、公正的行政决定,有利于形成公民参与行政决定、监督行政执法的良好机制,强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自我约束和监督,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4)调查制度。为确保公共利益的真正实现,并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要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首先进行充分的调查,以查明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一切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