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1.行政指导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民主经济,它要求政府采取具有灵活性而非僵硬性、民主性而非专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因此行政指导即是现代市场经济对行政管理方式及行政法制的一种必然选择。
2.行政指导是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模式的要求。传统行政模式是一种“官本位”的全面管制模式、纵向命令模式,不能充分发挥行政相对方的积极性、主动生,管理手段落后,效率低下。行政指导的非权力强制性行政活动方式的特点,对改革传统行政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3.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法制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行政管理要讲求效率与效益。行政指导以其灵活机动性,并能调动相对方的积极性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二、构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转变观念,培育现代行政意识,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逐步树立行政目的与效益统一观、公平与效率观、行政成本效率观、行政民主观、责任观等现代法治观念。
加强有关行政指导的法制建议:(1)建立审议会制度。审议会是一种咨询性、调研性、独立性、非权力性的合议制组织,由专家学者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组成。(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告示制度。(3)建立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4)加强和完善行政调解和协调制度。(5)建立健全行政奖励制度。(6)健全行政计划制度。(7)建立责任、救济制度。
《行政法学》第八章复习指导(1)
行政程序法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凡不属于行政行为本身所包含或所必须经过的程序,都不在行政程序的范畴之内。任何行政行为都有反映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形式。空间形式是指行政行为过程的表现形式。时间形式是指行政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
行政程序的种类: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内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事务的运作程序。外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所运用或应当遵循的程序。
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抽象行政程序具有普遍性和后及性的特点,是针对某类人或事普遍适用的,且在时限上一般只面向未来发生效力。具体行政程序则具有相对的具体性和前溯性,指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的,在时限上一般只对既往事件发生效力的程序。
3.根据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可分为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自由行政程序,或称任意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故又称强制性行政程序。
4.根据不同的行政职能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判程序。行政立法程序,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行政裁判程序,则由于裁判行为对象是当事人双方的争议或纠纷,因而其程序具有准则司法的特点和司法化的趋势,而其核心内容是体现公正和公平。
二、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1.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并没有法定的划分标准。调整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关系的是行政组织法,调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之间关系的是行政行为法。而行政程序法是由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的各一部分构成的。调整行政程序法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是两类不同的法律规范。这两类规范往往相互交织在同一法律文件或同一法律条文之中,特别是在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初期,表现得更为突出。但是,随着行政法治与民主观念的提高,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发展,使其具有与行政实体法同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地位,违反程度法规则,与违反实体法规则一样,都将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