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及其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1)行政笥。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2)职权性。行政相对方的复议申请只能提交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有管辖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并且,行政复议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绝不能超越其法定的职权范围。(3)监督性。复议机关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复议机关对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过程。它是一种层级监督、事后监督、间接监督。(4)程序性。行政复议较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高的程序性要求,其每一环节都须符合法定的实体和形式要件。(5)救济性。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失误的补救。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2.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及时原则:(1)受理复议应当及时。(2)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3)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裁决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准确的原则:(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与复议申请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对查清的事实准确定性。(2)准确适用法律。
4.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5.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原则。
6.一级复议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以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为最后决定,复访决定书下达后,行政相对方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复议。
《行政法学》第十一章复习指导(2)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一、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为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1)它是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
(2)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
(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其程序性的特点比较明显;
(4)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指在行政复议中享有复议权利和承担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
1.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
2.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情形: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复议。
(2)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条例》第2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既被申请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条例》第27条规定,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4)行政复议代理人。指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可以代为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人。《行政复议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另外,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申请人申请复议。
3.行政复议的其他参与人。指除上述复议参加人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他们的复议活动都是围绕着查明事实而进行的,在复议中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的复议权利,承担一定的复议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以及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但核心部分是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享有的复议权利和承担的复义务也不同。
1.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机关享有受理权、收集证据权、审理权、裁决权(决定权)等。行政复议机关的义务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进行行政复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第三人在复议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法定的义务。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的地位相当于申请人,享有同申请人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完全对等。如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则不享有。
五、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定体,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种:(1)就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而言,其客体即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2)就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参加人以外的其他复议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而言,其客体即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六、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其直接原因是出现相关的法律事实,其根据是行政复议法律规范。
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
其基于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复议权利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权而产生。申请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立案后,才能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这是引起行政复议关系发生的两个法律事实,缺一不可。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变更
其中包括主体变更和客体变更。
主体变更包括:(1)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4)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继续参与复议。
客体变更包括:(1)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发某些复议请求的。(2)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前改变行政行为,但申请人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从而使复议在客体变更的情况下进行。
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可以分为部分消灭和全部消灭。部分消灭是行政复议机关与鉴定人等复议参与人之间的具体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全部消灭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全部消灭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在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又没有近亲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视为没有必要继续复议而终止复议;(3)在行政复议机关支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之前,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4)案件审查完毕,行下放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