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的发展
中世纪后,罗马帝国衰亡,欧洲进入漫长的封建时代,其政治上的特征是封建君主专制,其经济上的特征是生产规模狭小、生产单位孤立分散的自然经济。其时,用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或者是教会法,或者是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的地方习惯法。
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在封建的自然经济的空隙中产生和发展,导致了罗马法的复兴运动。十七世纪以后爆发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王朝,确立了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标志着现代民法的开端,它以罗马法为蓝本,巧妙地运用法律形式把刚刚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则直接“翻译”成法的语言,它所反映的首先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按照资本主生产方式的需要,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确立了民事主体的独立地位,从根本上摧毁了封建的身份等级制度。从立法技术上,该法典把诉讼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摆脱了罗马私法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的状态,成为以后世界各国地编纂其民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
以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一种富有活力的经济制度,加上法制的保障,资本主义的自由经济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化大生产迅速形成,自十九世纪末起,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时期。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正是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集中反映。这部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吸取了法国民法典的经验,发展了现代民法的各项制度(如确认法人制度,为公司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立法体系上改变了传统的罗马法系民法的模式,将总则列为法典的第一编,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概括性的规定。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制度,扩大了债的含义,对所有权作出了限制规定,在侵权行为的责任中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等。较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法律制度和法典体系的设置上更科学,更严谨,它不仅使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各项法律原则得到更好的反映,而且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对于传统的民法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以至成为后来的《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的蓝本。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也具有新的发展:民法更为注重对弱者的特别保护,私人所有权受到社会利益更多的制约,私法自治原则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不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民事责任的理论和实践也有重要的发展。民法在现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和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三)中国的民事立法来源:www.examda.com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其法律的主要特征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重刑轻民,实质上,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民法并没有形成。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就经济上讲,主要是商品经济不发达:历代统治者均“重农抑商”,经济上的封闭、自给自足,政治上的专横,不可能为民法提供产生的条件。直到1911年,当时的清政府才制定出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其大量抄袭德国、日本及瑞士的民法典,但未及公布,清政府即被推翻。后来,国民党政府起草了一部民法典,于1931年5月施行。
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事立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1949年以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社会经济关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调整,民法缺乏发挥作用的经济条件,除一些单行民事法规外,民事立法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七十年代后期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得到发展,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一大批民事法律、法规、条例。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民事立法更是进入了发展的春天。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物权法》的制订正在加紧进行。随着各项民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已经为期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