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者须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考试申请,并认真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2.各勘察设计单位需成立由单位行政领导及人事部门、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推荐小组,在个人申报基础上,负责审查并推荐本单位应考人员,并签署推荐意见,出具应考人员职业道德证明。
3.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地各勘察设计单位(含中央各部委驻辽宁勘察设计单位)所推荐的申报人的报考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上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审核全省(含中央各部委驻辽宁勘察设计单位)申报参加考试人员的报考资格。合格者经辽宁省建设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批准准予考试,并由辽宁省建设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签发准考证。同时,将应考人员名单报送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