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民用建筑构造要求

2012-06-15 15:29:33 字体放大:  

2012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民用建筑构造要求

2A311021熟悉民用建筑构造要求

一、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7至9层为中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二、建筑高度的计算

1.实行高度控制区的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高度控制区的,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和空调冷却塔等。

3.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通风道应伸出屋面,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4.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临空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m。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轮椅通行门净宽应符合:自动门不小于1.OOm;平开门、弹簧门、推拉门、折叠门不小于0.80m。

6.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7.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8.楼层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