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承发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与建设工程平行承发包模式相适应的监理委托模式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1.业主委托1家监理单位监理
这种监理委托模式是指业主只委托1家监理单位为其提供监理服务。这种监理委托模式要求被委托的监理单位应该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做好全面规划工作。
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可以组建多个监理分支机构对各承建单位分别实施监理。在具体的监理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做好总体协调工作,加强横向联系,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2.业主委托多家监理单位监理
这种监理委托模式是指业主委托多家监理单位为其进行监理服务。采用这种模式,业主分别委托几家监理单位针对不同的承建单位实施监理。由于业主分别与多个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所以各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需要业主进行协调。采用这种模式,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相对单一,便于管理。但整个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被肢解,各监理单位各负其责,缺少一个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的监理单位。
为了克服上述不足,在某些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实践中,业主首先委托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总体负责建设工程的总规划和协调控制,再由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单位”共同选择几家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合同段的监理任务。由“总监理工程师单位”负责协调、管理各监理单位的工作,大大减少了业主的管理压力,形成了业主委托“总监理工程师单位”进行监理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