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辅导之施工质量控制

2011-11-22 15:12:54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1.掌握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1)几个重要概念: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要求,称为质量缺陷;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称为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按照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5000元≤经济损失<5万元,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严重质量事故(5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咸2人以下重伤的)、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

(3)质量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可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

(4)质量事故按产生的原因可分为: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以及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

2.掌握施工质量事故处理方法

(1)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包括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相关的建设法规。

(2)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为: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制定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3)事故处理的基本才法包括:修补处理、加固处理、返工处理、限制使用、报废处理以及不作处理。一般可不做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出现的质量缺陷,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2Z104050 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1.熟悉施工质量政府监督的职能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基本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2.熟悉施工质量政府监督的实施

(1)申报: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2)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首先在施工现场召开由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代表参加的监督会议,公布监督方案,提出监督要求,并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3)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监督机构按照监督方案对工程项目全进程施工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建设工程项目结构主要部位除常规检查外,在分部工程验收时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将施工、设计、监理、建设方分别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在验收后三天内报监督机构备案。对查实的质量问题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可根据问题情况发出“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

(4)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做好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复查工作;参加竣工验收会议;编制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建设王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建立。经监督机构负责本签字后归档,按规定年限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