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11二级建造师临时资格延续注册的通知

2011-11-15 16:23:50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网搜集青海2011二级建造师临时资格延续注册的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开展青海省二级建造师临时资格延续注册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管理办法》(青建政〔2007〕第310号)有关规定,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满,经继续教育合格,可延续使用2年。现将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凡持有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注册号为“青263000800×××”执业印章有效期至2011年9月18日,需继续执业的二级建造师临时资格人员,可申请延续注册,按国家统一规定,此次延续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2月27日。

二、注册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聘用日期之内,向企业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对提供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延续注册申请表上签署企业意见、加盖企业印章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延续注册所需材料

申请人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执业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填报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汇总表》

四、申报要求及受理时间

(一)申请人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的延续注册申请表必须是由本人申请、企业审核并签署企业意见,否则不予受理。

(三)申请延续注册的必须提供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四)二级建造师临时资格延续注册申报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20日。

(五)2012年2月27日前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人员,均视为自动放弃其二级建造师临时资格和延续注册。

五、其他事项

(一)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资格延续注册的申请表和汇总表均采用电子表格和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形式申报,不受理网络申请。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资格延续注册的人员,将于2012年2月27日前,在中国建造师网二级建造师临时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中注销其二级建造师临时资格,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通告注销二级建造师临时资格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印章。

(三)注销后的青海省二级建造师临时资格证书和印章均自动失效,不作为企业资质、招投标、施工文件等法定文书的依据,注销资格的人员不能恢复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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