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复习资料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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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理范围
仲裁法
第一章 总 则
仲裁受理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㈠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㈡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或裁或审制度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外部监督制度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委员会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团体,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必备内容
第三章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必备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㈡ 仲裁事项;
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无效的仲裁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四)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过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 有仲裁协议;
㈡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㈢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放弃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对仲裁员,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