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复习资料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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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l)定金合同
当事人采用定金方式作担保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定金是根据合同的约定,需方向供方给付或者需方应供方的要求给付一定数额货币所
作出的担保。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可以约束当事人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了方违约,则失去收回定金的权利或者承担双倍返还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不履行都无过错,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将定金如数返还给对方。
档案法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立项文件;
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4、招投标文件;
5、开工审批文件;
6、财务文件;
7、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等。
二、监理文件
1、监理规划;
2、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3、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4、进度控制文件;
5、质量控制文件;
6、造价控制文件;
7、分包资质文件;
8、监理通知;
9、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文件;
10、监理工作总结。
三、施工文件
1、施工技术准备文件;
2、施工现场准备文件;
3、地基处理记录;
4、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5、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
6、施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7、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
8、施工记录;
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0、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四、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1、工程竣工总结;
2、竣工验收记录;
3、财务文件;
4、声像、缩微、电子档案。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
六、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概况;
2、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3、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税法
一、纳税人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税务登记制度
1、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等。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一、特殊侵权行为有:
1、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五、犯罪要素:
1、犯罪的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犯罪主体: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六、建设领域的犯罪构成
1、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
2、自愿原则: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2)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3、公平原则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合同。单务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3、有偿合同(买卖、租赁、运输、承揽);无偿合同(赠与、借用)。
4、诺成合同(委托、勘察、设计);实践合同(保管、定金)。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格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7、主合同与从合同
三、要约的概念:在商业活动中又称发盘、发价、出盘、出价、报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四、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人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3、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五、要约生效的情形: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的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六、要约的撤回、撤销、消灭及邀请
1、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2、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有:(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未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消灭(失效):指要约生效后,因特定事由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受其约束。要约失效的情形有:(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要约邀请(引诱):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