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合同的转让
(二)掌握合同的转让
1、合同转让的概述
(1)合同转让的类型
1)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义务转移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概括转移)
(2)合同转让的特征
(3)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事由
1)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发生转让。
2、债权转让
(1)概述
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全部转让。
(2)转让的条件
合同权利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转让。
1)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有效存在
无效合同或者已经被终止的合同不产生有效合同权利,不产生有效的合同权利转让。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同权利转让的协议
受让人如果不接受该权利,合同权利是不能被转让的。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的效力
1)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
2)其他权利随之转移
①从权利随之转移
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而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②抗辩权随之转移
由于债权已经转让,原合同的债权人已经由第三人代替,所以,债务人的抗辩权就不能再向原合同的债权人行使了,而要向接受债权的第三人行使。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③抵销权的转移
如果原合同当事人存在可以依法抵销的债务,则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