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了解撤销权

2012-06-14 17:31:17 字体放大:  

2012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了解撤销权

(四)了解撤销权

1、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注:此种情形只有在受让人知情即恶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撤销,如果第三人不知情即善意时不能撤销。)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注:不要求债权履行期届满);

(3)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3、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

诉讼当事人:撤销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

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