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
8.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
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属守职业道德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9.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骋或者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超过执业范围和骋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0.监督管理
管理部门
全国: 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县级以上: 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管理措施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撤销注册(5条)
建造师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