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包括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以及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包括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和危险报告义务等。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订立非法免责条款(2-10万)、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三、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事项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权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3、安全生产监督检察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4、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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